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眉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眉山市东坡区**乡**村**组,住眉山市东坡区**小区**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眉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
眉山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8日上午9时许,张某某将其非法猎捕的蟾蜍86只送到万某甲冷冻食品经营部销售,李某甲也将其非法猎捕的73只蟾蜍送到万某甲冷冻食品经营部销售。两人在万某某、周某某共同经营的万某甲冷冻食品经营部交易时被眉山市森林公安局现场挡获。经查,万某甲冷冻食品经营部法人为周某某,与万某某系夫妻关系。丹棱县移送案件线索中涉及的李某乙、熊某某、姜某某,青神县移送案件线索中涉及的李某丙等人均与万某某夫妻有多次涉及野生蟾蜍的交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眉山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万里军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涉案动物已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