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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住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2年12月6日被网上追逃,2016年12月14日,主动到湖北省松滋市八宝镇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12年在其外甥庹某某(另案处理)的汽车修理店修车时透露想购买一辆价格便宜的“黑车”(赃车),庹某某找到艾某某(另案处理)寻找“黑车”卖方,后艾某某通过唐某某、于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一辆银灰色北京现代伊兰特“黑车”,双方谈好价格为10800元,2012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及同案人庹某某、艾某某在明知是被盗车辆的情况下,在衡阳市高速路口处,以10800元购买唐某某、于某某盗窃的被害人赵某某的北京现代伊兰特小车一辆,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2年11月6日将被盗车辆找回,经价格鉴定:该车辆价值30000元。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后,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购买赃车自用,案发后赃车被公安机关依法追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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