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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刑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30195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淮安市洪泽区**镇**住家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明知杨某某(已起诉)等人所销售水产品系在禁捕期间、禁捕区域非法捕捞所得,仍在洪泽区老子山镇协助马某某(已起诉)予以收购达726.7公斤, 价值人民币16456元。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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