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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君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3月2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10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经营“波波摩托车行”期间,明知陈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电动车电瓶系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并通过微信向陈某某支付7900元。周某某将低价收购的电瓶加价转卖他人,非法获利3000元。

2019年11月4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退缴的30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没。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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