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其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镇**村**组**号的家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陈某某(另处,下同)盗窃的柴油,并支付人民币4400余元。
2019年4月2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其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镇**村**组**号的家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陈某某、沈某某(另处)盗窃的柴油,并支付人民币6650元。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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