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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诉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01041994********,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村委**村**组。2019年4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1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4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祥伟、韩冬,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6日、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谭某甲(已起诉)系湖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于2018年与郑某某(在逃)共谋后,以MT4平台做A50指数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谭某甲一方负责组织搭建相关平台、资金转移、客服服务,郑某某一方负责组织他人引诱被害人投资。自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共计骗取张某某等被害人人民币4605999.52元。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谭某甲又与陈某甲(在逃)、谭某乙(在逃)等人共谋后,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共计骗取陈某乙等被害人人民币4413595.16元。周某某从2018年8月进入该公司,负责公司入金管理、出金管理等资金流转工作和到账比对及通过掌握的多个私人账户多次分散转移及结算等发,周某某在工作中发现该公司系为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转移、客服服务等帮助的情况下仍工作至案发。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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