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5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贵州省麻江县**镇**村**巷**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福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另案处理)、杨某甲(另案处理)、杨某乙(另案处理)在福泉市马场坪办事处平越小镇施工工地盗窃仓库内价值36920元的142卷铜芯线,后将盗窃所得的铜芯线运到麻江县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夫妇经营的废旧回收站销赃,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盗窃所得的物品,仍以31000元的价格收购。
案发后,周某某全部退赔被害人,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积极退赔被害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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