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张水英,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回到博罗县**镇**大道**号家门口,被被害人黄某某养的土狗对着狂吠,周某某拿起铁铲追打土狗,土狗跑进巷道后,周某某用铁铲拍打黄某某居住的**大道**号铁门,黄某某出来后,双方发生口角,黄某某被周某某用拳头殴打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有自首的情节,且事后其家属能积极偿还被害人黄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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