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9********,汉族,大学本科,江西省**中学**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北五里**号,现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街道**花园**栋A,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7日被经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广丰区公安局认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8日,郑某某得知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了广丰区**镇**完小教学楼项目工程。后郑某某联系该公司的老板周某某,叫周某某将该工程转包给他,周某某一时未给郑某某明确答复。后郑某某向周某某发送信息表示同样的价格必须给他做,周某某未予以理会。
2016年8月20日晚,郑某某因打电话给周某某被拒接,便发送短信给周某某说你死期到了,周某某看到信息后回复有本事随时来找我。后郑某某与周某某二人约好在广丰区永利大酒店解决此事。周某某为防止吃亏,将当晚与其一起吃晚饭的亲戚朋友叫到了永利大酒店,并在去酒店的途中拨打了报警电话。郑某某先后纠集了沈某某、韩某某、郑某某、王某某、黄某某、付某某等人来到永利大酒店茶座区等待。周某某与亲友翁某甲、翁某乙、刘某甲、郑某乙、刘某乙等人赶到永利酒店时,郑某某带领沈某某、韩某某、郑某某、王某某、黄某某、付某某等人走向周某某等人,双方发生争吵、推搡,后郑某某一方有人动手打翁某甲等人,进而双方发展成肢体冲突,郑某某一方有人先使用金属制广告牌打中周某某,后双方开始使用酒店大厅的广告牌、迎宾牌等物品殴斗。经鉴定,沈某某、韩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周某某、翁某甲、翁某乙、刘某甲、刘某乙、付某某、郑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周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4万元给郑某某,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给永利大酒店。
本院认为,周某某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虽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但未超过防卫必要限度,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依照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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