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021983********,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19年4月20日22时许,因生活琐事与王某某(男,24岁,山东省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庄**方**号院**号楼**单元**室发生矛盾后,用拳头击打王某某面部,造成其“双侧鼻骨骨折”。经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第0421号鉴定意见书认定,王某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归案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和解,并在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和被害人达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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