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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3551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青阳县丁桥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农用车到开某某工作的位于青阳县丁桥镇洛家潭村的金邦铜业车间装货,嗔骂了开某某,后开某某推搡周某某,随即两人发生拉扯,过程中,周某某随手拿起一根钢管击打开某某腿部,开某某也用脚踢踹周某某,周某某顺势抓住开某某脚踝上抬,开某某失去平衡摔倒,致使其左手撑地受伤。

青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开某某左尺骨冠状突骨折属于轻伤二级。

案发后,经他人报警,周某某由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2019年1月12日,周某某赔偿开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4000元,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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