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51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7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烯水县**镇**路**号**楼**室。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8年7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关诉讼权利,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4日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8年6月19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香洲**路**(**公司员工宿舍)房内,因琐事与同事邱某某发生争吵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将邱某某抱起摔倒在地致其胸椎骨折。经鉴定,邱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认定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