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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88********,汉族,高中文化,原鹰潭市**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镇**村**号,现住鹰潭市月湖区**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被害人王某乙均系鹰潭市**公司员工。2020年7月30日17时许,周某某与同事彭某某在位于本市月湖区*****号的**快递公司仓库门口协商代班费用一事,负责搬运货物的王某乙认为两人协商时间过长,耽误自己工作,于是用手机拍摄两人的视频发送到公司微信群内。在场的周某某妻子王某甲认为王某乙拍视频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与王某乙发生争吵。进而周某某与王某乙发生言语及肢体冲突,周某某从裤子口袋里掏出一把折叠刀,王某乙见状往周某某身后跑,跑了几步后摔倒,周某某上前用刀朝王某乙背部捅了两刀,王某甲等人立即将周某某拉开后离开现场。

当日19时许,周某某主动到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四青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于次日对周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五百元的决定。2020年8月5日,周某某家属与被害人王某乙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王某乙对周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管制刀具认定书、现场及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执行材料、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2.证人彭某某、王某甲、刘某某、汪某某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陈述;4.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鹰潭市月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天网监控录像附视听资料说明书。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案发后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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