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均为安徽省怀远县,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街**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及其妻子胡某某步行至本区东海街道东海大街新华都购物广场停车场入口处时,被害人李某某驾驶闽CYD559公交车驶经二人身侧。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和胡某某言语辱骂李转弯不减速差点撞到人,李听后将公交车停下,胡某某在公交车车门处与李发生口角纠纷,后双方互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见状后上前帮助胡某某,双方互殴过程中,其一拳打在李脸上致其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群众胡某某即报警。2019年10月10日,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同年10月21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和解,赔偿李某某医药费等人民币42000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已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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