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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耒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7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无职业,户籍地耒阳市**镇**村**组,住耒阳市**市场内。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耒阳市**路**建材市场自家主卧室休息并反锁门,妻子被害人谢某某睡客房,谢某某要到主卧室拿东西叩门不开,即骂周某某。周某某打开门与谢某某发生争吵,在扯打过程中,周某某抓住谢某某的左手往后反扭致伤。经法医学鉴定:谢某某的左手第4掌骨斜行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周某某取得了谢某某的谅解。

2020年9月7日,周某某主动到耒阳市公安局蔡子池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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