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84********,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谷城县**院,系谷城县水利水政监察大队干部。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开车载小孩到本县**镇**路**院,因居住在该家属院龙某某的宠物狗对其小孩叫,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周某某用鱼竿击打龙某某头部,龙挡时打在其右胳膊上,龙捡石头还击时背部再次被周某某击打,后被他人拉开。经谷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龙某某右尺骨远段线性骨折为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21日,周某某赔偿龙某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谷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谷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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