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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9021997********,汉族,文盲,农民,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组**号。2020年5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7月28日)。

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2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参与高某某、王某甲、高某甲、王某乙(四人均另处),在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组“**”公路边与被害人付某某、罗某甲、罗某乙一方打架,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临沧市临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罗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付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罗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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