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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澜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66********,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5日二次将案件退澜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5日二次补查重报。因案件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10日、2020年5月25日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怀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盗窃其手机在周某甲家质问、辱骂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挑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拿着铁锹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对峙,二人被周某甲劝阻后各自离开。当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李某某在周某甲家再次发生争执,并相互拉扯、揪着对方的衣领不放,后被魏某某劝拉开。次日零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周某甲家厨房又再次发生冲突,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使用菜刀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嘴面部划伤,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周某甲家院子沙堆处拿了一把锄头连续挖击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头部,被闻讯赶来的周某甲使用铁棒阻挡后才得以制止。当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李某某明知周某甲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头皮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事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经济损失2600元人民币,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澜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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