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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28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住济宁市高新区**小区**单元**号,个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19日;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2月13日)。

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26日凌晨0时许,在济宁市任城区***路**KTV***房间,被害人尹某甲(现叫尹某乙)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尹某甲被打伤。经鉴定,尹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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