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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8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含山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号五时代早餐店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纠纷后相互撕扯,在此过程中周某某将陈某某拽倒在地,致陈某某左髌骨骨折。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20年9月1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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