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3********,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射洪市**社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1时左右,许某某(男,32岁,本案被害人)应老乡梁某某的邀请到射洪市城区“悦派对KTV”C06包间喝酒唱歌。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不欢迎许某某加入,遂将许某某推出包间,继而双方发生抓扯。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采取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许某某进行殴打,致许某某受伤。经射洪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许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月6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一次性支付许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并取得谅解。同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射洪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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