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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2********,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现住天水市秦州区**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予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吴某、蒲某等人在天水市秦州区**广场“**”酒吧娱乐,期间吴某、蒲某强行向被害人王某某敬酒,因王某某不喝酒便与其发生了争吵,王某某拿起酒桌上的台灯打在吴某头上致吴某头部受伤,周某某见状便扔过去一个酒瓶打在王某某左眼部致王某某左眼睛受伤。经甘肃忠正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害人积极协商达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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