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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洗浴**,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村**号,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号。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2日凌晨2时许,在本市东丽区金钟街大毕庄村北方五金城大众洗浴二楼楼道处,马某某(另案处理)与朋友赛某某酒后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打,当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闻讯上前劝阻二人时被马某某用拳头将其鼻面部击伤。随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阻止、控制马某某侵害过程中亦造成马某某头面部受伤,后双方报警归案。经鉴定,马某某下颌骨体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口腔粘膜破损,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双侧鼻骨板骨折、双侧上颌骨骨折,鉴定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鼻中隔骨折、鼻出血,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周某某在劝阻他人厮打时遭受不法侵害,为制止不法侵害实施防卫行为,且并未超出必要限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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