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9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2日经本院取保候审,并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均系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村民。2020年4月5日下午15时许,在该村南侧田地里,刘某某向周某某索要欠款,双方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期间,周某某挥拳将刘某某面部打伤。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左侧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后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2、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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