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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工,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霍邱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同年10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霍邱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审阅了本案卷宗。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14时许,宋某某酒后与其前妻刘某某在刘某甲家门口发生争吵,后宋某某殴打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上前拉架,刘某某到刘某甲屋内躲避,宋某某欲进屋内继续殴打刘某某。在刘某甲阻拦宋某某进屋的过程中,宋某某鼻部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打了一拳,当场致宋某某鼻部流血。2019年9月5日,经霍邱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事后,周某某赔偿宋某某58000元,宋某某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霍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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