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7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街道**路**号**号楼**单元**号。2020年6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4日0时许,在济南市济阳区**路**KTV门口,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去接其妻子申某某时,因申某某的朋友高某某等人不同意申某某离开,遂与周某某发生口角。高某某用手殴打周某某鼻部致周某某鼻内出血,用手连续推搡周某某导致周某某后退,周某某在后退过程中对高某某有反击行为;高某某在抬高左脚踹向周某某时,周某某将高某某踹出的左脚抱住并往外一拉,高某某摔倒时用左手撑地,导致左手腕骨折。经鉴定,高某某左侧桡骨远端骨折累及关节面构成轻伤一级。被不起人周某某为了使自己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