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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16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6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园**路**号**单元**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小区**室,无业。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17时许,在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内,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被害人郝某某因行车问题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架行为。周某某用拳头将郝某某打伤,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郝某某双侧上颌骨额突及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郝某某人民币28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被不起诉人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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