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4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拘留,8月7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11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镇**巷**号门口,因债务纠纷对欧某某实施殴打,致其手部受伤。经鉴定,欧某某左手第三掌掌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周某某认罪悔罪且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7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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