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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华检刑不诉〔2021〕7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2020年7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本院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青龙场青龙高架桥下仁义路社区文化广场茶铺内打麻将时,因口角纠纷,周某某一拳打在被害人侯某某的脸部,并将其推倒在地,造成侯某某右侧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经四川鼎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侯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后在原地等待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谅解,矛盾已化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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