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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61992********,汉族,高中文化,昆明**电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4月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周某某于2019年1月17日13时许,在本市五华区**街**小锅店内,与受害人朱某某及其亲属周某某、朱某甲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期间周某某对朱某某进行推搡,使朱某某撞到墙壁,致右侧第2、3前肋完全性骨折,右侧第4、5、6前肋不全性骨折,经鉴定,朱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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