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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0〕75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7********,汉族,文化程度研究生,个体户,户籍地杭州市**区**街道**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5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于2020年12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晚,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因个人纠纷,在杭州市萧山区某小区东门以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被害人陈某某,致使陈某某受伤。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如实供述了其上述事实,并已达成和解,已赔偿6万元,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书证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医院诊断证明、治安案件调解记录、保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证人郁某乙、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检案结论告知单,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经过,证据制作说明、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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