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04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社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顺达二手车市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口角,后周某某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导致刘某某额部、腰腹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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