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旺村镇**村**街**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1时许,在大城县旺村镇**村村口,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骑自行车由西向东欲穿过廊沧路返回家中时,遇到被害人杨某某驾车自廊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口,二人因避让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周某某用自行车将杨某某的右手砸伤,经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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