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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旺村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1时许,在大城县旺村镇**村村口,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骑自行车由西向东欲穿过廊沧路返回家中时,遇到被害人杨某某驾车自廊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口,二人因避让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周某某用自行车将杨某某的右手砸伤,经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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