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胡同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单元**室,公司职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被害人刘某某均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省二院5号楼住院部4楼皮肤科病房陪床,因刘某某打电话声音大,周某某与刘某某发生口角,被他人拉开后,刘某某再次辱骂周某某,周某某用拳头殴打刘某某,打斗过程中致刘某某左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24日,周某某、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刘某某对周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周某某刑事、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本人也系初犯、偶犯,事发后积极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