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被害人刘某某均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省二院5号楼住院部4楼皮肤科病房陪床,因刘某某打电话声音大,周某某与刘某某发生口角,被他人拉开后,刘某某再次辱骂周某某,周某某用拳头殴打刘某某,打斗过程中致刘某某左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24日,周某某、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刘某某对周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周某某刑事、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本人也系初犯、偶犯,事发后积极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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