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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蔚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住蔚县**镇**村**街**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2日被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15时许,在蔚县西合营镇红旗村三街平某甲家中,被害人平某甲(李某某妻子)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李某某外甥)因李忠去世一事发生争吵, 周某某用手卡住平某甲脖子将平雪峰推至堂地暖气片上,后又将平某甲按住坐倒在地上,致平某甲脖子、肋骨、腰椎受伤。2020年9月27日经蔚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平某甲之损伤为轻伤二级。周某某已赔偿平某甲,得到平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谅解书、收条、调解协议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东某某、平某乙、余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平某甲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周某某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平某甲,取得平某甲谅解,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蔚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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