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遵化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24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遵化市“圣派KTV”消费后未结账即准备离开,服务员李某某要求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结账并一直跟随周某某到KTV门口南侧,周某某仍然拒绝支付消费款并将李某某推倒在地,致其受伤后离开现场。经鉴定:李某某第5骶骨椎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方,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遵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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