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公诉刑不诉〔2020〕72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巷**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6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炳义,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9日凌晨,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纠纷携带喷漆罐到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位于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景园**栋**室住宅门前拍门、吵闹、滋扰。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报警后,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咬伤被害人王某某的右手食指,导致伤口感染并部分切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害人王某某凌晨携带喷漆罐上门滋事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有正当防卫的必要,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