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51991********,黎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0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中午,黄某甲在保亭县**镇**村委会**村喝结婚喜酒期间,因琐事与陈某某、黄某乙夫妇发生口角。在回家途中,黄某甲对黄某乙说:“我在**村路口等你。”黄某丙、周某某、林某某、黄某丁得知黄某甲要找黄某乙麻烦便赶到**村路口,见到黄某甲后,四人将黄某甲殴打致伤。经鉴定,黄某甲的伤势属轻伤二级。2019年4月24日黄某丙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4月30日周某某、林某某、黄某丁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王圣法
检察官助理:王俊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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