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无前科。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于2020年9月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月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其公公张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周某某从二楼厨房台面上拿起一把菜刀将张某某的面部及手臂砍伤。经鉴定:张某某右面部皮肤裂创构成轻伤一级,右眼球破裂构成轻伤二级,左上肢皮肤裂创构成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2月29日,被害人张某某对周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