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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室。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12时许,在灌云县伊山镇中大街**超市门口,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丈夫葛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因买烟一事发生冲突,周某某将陈某某推倒在地,导致陈某某左肩部位受伤。经灌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1年2月5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周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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