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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街**委**组,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街**委**组,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街**组**食杂店北侧平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9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6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松松,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9月23日20时许,鞠某某与其母亲王某某从甘南县**小区乘坐出租车到甘南县**小区,因让出租车开进院里鞠某某与出租车司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发生争吵,后双方进行撕打,导致鞠某某受伤住院。经鉴定,鞠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并且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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