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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6********,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会宁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被害人余某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4月26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发现被害人余某某在**乡**街道邢某某租房闲逛时,邢某某将余某某压倒在床上并进行抚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遂冲进房间捡起现场的木棍殴打邢某某与余某某。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余某某的左右胳膊、背部、腿部等部位殴打致余某某左尺骨骨折,右手第五掌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被害人余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诱因,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余某某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行为也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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