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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谷县******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6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3月3日)。

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l9年05月24日11时许,在甘谷县**镇**村**街何某某商铺前,王某某与何某某因锁事发生口角,后王某某和周某某拿棍将何某某殴打,致其头顶部头皮创伤,左手食指近节指骨线性骨折,左侧腓骨上端斜形骨折。根据甘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谷)公(司)鉴(临床)字[2019]130号之鉴定意见,何某某的人体损伤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前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对被害人何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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