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路,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座**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上午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福州市台江区鳌祥佳园一期大门口的电动车报牌点报牌时,因排队事宜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执,周某某开口骂张某某并向其吐口水,进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挥手打中被害人张某某的左侧眼部,致张某某左侧眼眶内侧壁、下壁骨折,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伤情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主动投案自首。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已经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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