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曾用名:杜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住**乡***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分别于2018年12月15日、2019年1月9日被西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2月29日西畴县公安局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采取监视居住,现在家,联系电话:1331276****。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3月2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1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5日14时许,周某某与刘某甲因房屋界线问题发生争吵,周某某就用竹竿将刘某乙家石棉瓦打烂一块。后刘某甲报警称,周某某用竹竿将其儿子刘某乙右边脖子打伤。经文山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乙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2)2018年12月19日9时许,西畴县公安局民警罗某某带着辅警张某某、薛某某着制服到*****村民委**村调查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刘某乙案。9时30分许,三人来到***村头附近找到周某某,先口头传唤周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周某某以忙盖房子为由拒绝。民警遂并对周某某进行书面传唤,因周某某不配合继而进行强制传唤,三人将周某某控制后对周某某上了手铐带到**派出所。此次强制传唤致罗某某(脖子)、张某某(右上肢前臂)、周某某(右肩)不同程度受伤。经文山七都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右肩关节功能丧失35.8%、右肱骨头撕脱性骨折累及关节面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右肩关节脱位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张某某右上肢前臂咬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罗某某颈部软组织挫伤未达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本院认为:
(1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在案证据只能证明,周某某与刘某甲因房屋界线问题发生争吵,周某某用竹竿将刘某甲家的石棉瓦打烂一块的事实,但对于周某某是否将刘某乙打伤一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15日接到刘某甲报案称其子刘某乙被周某某打伤,西畴县公安局**派出所于当日立为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并于2018年12月19日派民警罗某某、辅警张某某、薛某某依法对周德荣进行传唤,后因周某某不配合而对其强制传唤,传唤中致张某某(右上肢前臂)被咬伤,但现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张某某的作是何时、何原因所致,因此,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因此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的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西畴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竹竿一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