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村**组,现住贵州省修文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易某某修文县龙场镇文城逸都B区门口因琐事发生争执并扭打在一起,在互殴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易某某右小腿打伤。2020年4月23日,经修文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易某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其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20年4月27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4月25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易某某22000元,并获得被害人易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获得了谅解,达成刑事和解,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修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