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刑不诉〔2024〕5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5年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50208****,*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贵州省兴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1月1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9月1日11时许,家住兴仁市**镇***村**组**号的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兴仁市**镇***村**组**湾的地里掰包谷回家,在路过被害人万某某家土地时,因万某某不让周某某从其土地上过,周某某与万某某在万某某家门口通组路上发生推攘,随后双方扭打到旁边稻田内,导致万某某左边头部、右手臂被摔伤。经鉴定,万某某左顶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右侧肱骨内侧髁撕脱性骨折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周某某赔偿万某某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或减轻、从宽处罚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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