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公诉刑不诉〔2018〕1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22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2月1日被正安县公安局逮捕;于2017年12月4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 月I日19时许,正安县瑞溪镇燕子坝村居民周某某与邻居杨某某因水管断水问题,周某某到杨某某家问明原因时发生争吵并发生抓扯。在此过程中杨某某用手打了周某某左胸膛两拳,周某某在还手的时候用手打了杨某某的右脸,杨某某被周某某打倒在地后,捡起旁边成人拳头大小的石头打了周某某的背部两下。后双方到正安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后经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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