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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69********,汉族,高中文化,住贵州贵阳市南明区**********。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我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由该局于次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牛郎关乾朗钢材市场内宿舍区楼下,因琐事与康某某发生纠纷,周某某使用拳头击打康某某脸部,致康某某的左眼部受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康某某因外力致左眼球破裂,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29日,周某某家属赔偿康某某人民币3万元,康某某对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结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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