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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镇**村**组住遵义市汇川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因经济纠纷未妥善处理,双方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加油站附近一餐馆遇见后发生抓扯,后周某某用拳头殴打朱某某面部,致其左眼眶下壁骨折、左眼眶内侧壁骨折。经鉴定:朱某某所受损伤达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到案,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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